(2017)甘1022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容启鹏与许环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启鹏,许环银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980号原告:容启鹏,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被告:许环银,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容启鹏与被告许环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容启鹏与被告许环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容启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修理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5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宏运达工程机械修理铺修理装载机、变速箱,修理费及材料费共计6900元。修理完成后,被告向原告出具6900元的欠条一份,约定半年内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付清修理费及材料费。许环银辩称,原告所述修理装载机、修理费6900元及出具欠条属实。现同意支付原告修理费5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条原件一份、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经本院审查,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在原告修理铺修理装载机,花费修理费38000元,被告支付部分修理费后下剩6900元未付。2015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修理费6900元欠条一份,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修理合同,但原告已依被告要求维修了装载机,故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提供修理服务,被告应依约支付全部修理费,现被告未支付剩余修理费已构成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给付修理费5000元,被告亦表示同意,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许环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容启鹏支付修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由原告容启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