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53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78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高县沙河镇石岗村*组**号;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上海市。辩护人曹蕾,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曹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梅岭北路1258弄全家超市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沈1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陈某某用拳头击打沈1胸部,致其轻伤。经鉴定,被害人沈1遭外力作用致左侧3根肋骨各一处骨折等,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1的陈述,证人沈2、顾某某的证言,监控视频录像,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法院交纳人民币八千元,拟作为赔偿被害人沈1因身体损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谢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轶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