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恢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曾红、王瑞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红,王瑞科,付言颜,张红岩,陈立涛,盛岱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曾红,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瑞科,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付言颜,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红岩,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陈立涛,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盛岱祥,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红与被执行人王瑞科、付言颜、张红岩、陈立涛、盛岱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1)阳民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剩余标的额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70元、执行费4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立强审 判 员 赵永辉人民陪审员 陈风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守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