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财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定民、张翠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定民,张翠勤,王贺强,王子豪,郭云让,安阳墨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331号申请人李定民,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张翠勤,女,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王贺强,男,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王子豪,男,201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法定代理人王贺强,男,1989年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慈周寨乡高庄村***号。被申请人郭云让,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安阳墨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责人:聂广贺职务:经理住址:安阳市高新区广顺街西段路南安阳市华中医疗物流中心有限公司院内。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云让驾驶的豫E×××××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10000元及徐革修所有的豫E×××××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云让驾驶的豫E×××××号轻型厢式货车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冰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