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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13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覃柱彬与广州庆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柱彬,广州庆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13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覃柱彬,男,汉族,1980年9月7日出生,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广州庆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192号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6816887-0。法定代表人吕永祥。申请执行人覃柱彬与被执行人广州庆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3民初5451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庆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覃柱彬支付货款9610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1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粤0113执1314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庆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的汽车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车辆进行档案查封,但未能找到该车辆,故暂时无法处理。本院已将广州庆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3执13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将依法恢复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灼煊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禤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