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舒义芹、舒西鹏、舒某1、李生宝、刘良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义芹,舒西鹏,舒某1,李生宝,刘良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泗县鸿博幼儿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740号原告:舒义芹,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系死者冯克芬的丈夫。原告:舒西鹏,男,汉族,1991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系舒义芹儿子,死者冯克芬的继子,死者刘秀娟的丈夫。原告:舒某1,男,汉族,2012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法定代理人:舒某,系舒某1父亲。原告:李生宝,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系死者刘秀娟父亲。原告:刘良芹,女,汉族,1965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系死者刘秀娟母亲。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孝,男,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219号国土资源局办公楼东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78905233B。负责人:王金锋被告:泗县鸿博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大路口乡政府北五公里处104国道东侧。负责人:刘芳,该园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义芹、舒西鹏、舒某1、李生宝、刘良芹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泗县鸿博幼儿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义芹、舒西鹏、舒子轩、李生宝、刘良芹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泗县鸿博幼儿园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义芹、舒西鹏、舒某1、李生宝、刘良芹撤回对泗县鸿博幼儿园的起诉。审判员 胡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