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佘艳军与赵宝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艳军,赵宝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2号申请执行人:佘艳军,男,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赵宝库,男,住通榆县开通镇。佘艳军与赵宝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佘艳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822民初19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822民初1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艺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