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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8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777号原告:秦某某。被告: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盛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褚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