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欧前进、欧阳硕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欧前进,欧阳硕,毛宏英,欧长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民初2314号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范楼镇丁寨村大胡楼。法定代表人:曹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卫峰,该公司职员。被告:欧前进,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欧阳硕,男,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毛宏英,女,1973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欧长银,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前进、欧阳硕、毛宏英、欧长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志勇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卫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前进、欧阳硕、毛宏英、欧长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2月21日,被告欧前进购买我公司价值43890元的饲料,扣除已偿还饲料款3456元,尚欠饲料款40434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承担违约金8086元,被告欧前进总计应支付48520元,被告欧阳硕、毛宏英、欧长银负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欧前进、欧阳硕、毛宏英、欧长银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前进签订鹅饲料销售合同,被告欧阳硕、毛宏英、欧长银为担保人。合同主要内容为:如欧前进不按时还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欠款,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有权直接向所承担连带责任的欧阳硕、毛宏英、欧长银追偿,担保人确保欧前进向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及时支付饲料欠款。欧前进全程用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瑞阳》鹅饲料,如果中途换料,必须结清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料款,欧前进无权私自出售大鹅,欧前进及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必须承担饲料欠款总额的20%违约金,并包赔因违约给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贷款损失、律师费、法院受理费等)。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出售给欧前进饲料价值为43890元,欧前进已偿还3456元,尚欠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40434元,违约金为8086元,合计为48520元。该款经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欧前进、欧阳硕、毛宏英、欧长银一直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提供欠条、鹅饲料销售合同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焦点为:1、被告欧前进是否应当偿还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40434元及违约金8086元。2、被告欧阳硕、毛宏英、欧长银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鹅饲料销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实际履行。被告欧前进尚欠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40434元,应当偿还。关于违约金,因欧前进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欠款总额20%的违约金8086元。被告欧阳硕、毛宏英、欧长银按照合同约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欧前进所欠饲料款40434元及违约金8086元计48520元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欧前进、欧阳硕、毛宏英、欧长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欧前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40434元及违约金8086元,合计为48520元。二、被告欧阳硕、毛宏英、欧长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欧前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欧前进、欧阳硕、毛宏英、欧长银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