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阮跃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跃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3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跃兰,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跃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跃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阮跃兰多次介绍并容留卖淫小姐在其所经营的武义县凤凰宾馆为住宿的客人提供性服务,并与卖淫女约定对嫖资进行分成。经查,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期间,阮跃兰十余次介绍胡某,4到凤凰宾馆卖淫,胡某,4在宾馆房间内卖淫9次;2017年1月的一天,阮跃兰介绍梁某2到凤凰宾馆卖淫,但因客人原因未交易成功。上述事实,被告人阮跃兰在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证人胡某,梁某2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及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跃兰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介绍并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阮跃兰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阮跃兰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处其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跃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沈 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严淼杰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