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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大芬与刘军、胡珂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大芬,胡珂,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罗大芬,女性,1972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荥经县。被执行人胡珂,男性,1985年7月13日出生,住郑州管城区。被执行人刘军,男性,1963年12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大芬与被执行人刘军、胡珂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豫0104执1432号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楠审判员  毛萍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