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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9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9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毅强,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1执91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15日依法查封了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开发区小蓝大道【证号:南国用(2009)00242号】土地壹宗。现该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土地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开发区小蓝大道【证号:南国用(2009)00242号】土地壹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斌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人民陪审员  黄 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少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