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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瑞胜、何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瑞胜,何晓云,林庆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郑瑞胜,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何晓云,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诉称住宁德市蕉城区坪塔东路*号(冠宏星花苑)**幢***室,现住址。被执行人:林庆光(系何晓云配偶),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诉称住宁德市蕉城区坪塔东路*号(冠宏星花苑)**幢***室,现住址。申请执行人郑瑞胜与被执行人何晓云、林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瑞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1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谢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朝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