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大才、徐文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大才,徐文崇,徐永福,张玲玲,徐芸芸,合肥阔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9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大才,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徐文崇,男,192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徐永福,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张玲玲,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徐芸芸,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阔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蜀山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496279-9。被执行人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商旅学校办公室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6476776-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大才与被执行人徐文崇、徐永福、张玲玲、徐芸芸、合肥阔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及利息206万、诉讼费20000元、迟延履行金95375元、执行费24153元,合计21995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明安、周正香、徐文崇、徐永福、张玲玲、徐芸芸、合肥阔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199528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