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与李润强、潘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李润强,潘彩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20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工业区科技区九路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4012697J。法定代表人:苏杨桃,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碧霞,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润强,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潘彩娟,女,汉族,1969年3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润强、潘彩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润强、潘彩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润强、潘彩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