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龙舟与李连均、杨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舟,李连均,杨长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737号原告:张龙舟,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连均,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杨长顺,男,194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张龙舟与被告李连均、张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龙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龙舟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龙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龙舟负担。审判员 马文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省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