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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龙舟与李连均、杨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舟,李连均,杨长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737号原告:张龙舟,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连均,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杨长顺,男,194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张龙舟与被告李连均、张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龙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龙舟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龙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龙舟负担。审判员  马文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省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