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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韩骏与周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骏,周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367号之一原告:韩骏,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周佳,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韩骏诉被告周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于2017年5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韩骏负担。审 判 长  易 晖审 判 员  焦林生人民陪审员  张仁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