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韩骏与周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骏,周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367号之一原告:韩骏,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周佳,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韩骏诉被告周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于2017年5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韩骏负担。审 判 长 易 晖审 判 员 焦林生人民陪审员 张仁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