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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泌阳县付庄乡李岗村委杨庄组与李国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付庄乡李岗村委杨庄组,李国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584号原告:泌阳县付庄乡李岗村委杨庄组,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付庄乡李岗村委杨庄村。法定代表人:孟现有,该村组村组长。被告:李国杏,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付庄乡李岗村委杨庄组与被告李国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付庄乡李岗村委杨庄组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付庄乡李岗村委杨庄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付庄乡李岗村委杨庄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付庄乡李岗村委杨庄组负担。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义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