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曦与被告信和(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信和(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曦,信和(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和(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671号原告:陈曦,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信和(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田兆源。被告:信和(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负责人:陈秉刚。原告陈曦与被告信和(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信和(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曦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