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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0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朝海与孙家武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海,孙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0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朝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孙家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申请执行人刘朝海与被执行人孙家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6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家武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朝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代偿款35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受理费450元和执行费971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家武及其妻子吴和娣(身份证号码342521197204185221)在银行有存款,此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孙家武及其妻子吴和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371元,转账至帐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