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8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与俞刚、李登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俞刚,李登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2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地址:怀安县柴沟堡镇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红涛。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旭,该行员工。特别代理。被告:俞刚,男,1984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怀安县。被告:李登平,男,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怀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与被告俞刚、李登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1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川审 判 员 党 建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