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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8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与俞刚、李登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俞刚,李登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2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地址:怀安县柴沟堡镇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红涛。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旭,该行员工。特别代理。被告:俞刚,男,1984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怀安县。被告:李登平,男,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怀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与被告俞刚、李登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1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川审 判 员  党 建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