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361号原告:王某,女,19XX年9月5日生,满族。被告:鲁某,男,19XX年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鲁某地址不详,又不能提供被告的下落和详细信息,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韩立国人民陪审员 苗志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仇开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