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乔和平与王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536号申请执人乔和平,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江,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民终5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刘康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执行费5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江于2016年6月1日前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1万元;二、剩余案款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直至本息偿还完毕;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700元、执行费5960元被执行人王江自愿承担,现本案不宜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