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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薛培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薛培路,许秀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薛培路。被执行人:许秀勤。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9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亚洲审判员  肖 磊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