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荣盛达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荣盛达电子有限公司,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6248815-2。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东,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天长市荣盛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第二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3892618-4。被执行人:王英,女,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长市荣盛达电子有限公司、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长市荣盛达电子有限公司现已停业,其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宇代理审判员 张相阳人民陪���员黄如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时 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