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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祝某某等与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祝某某,徐某某,肖某某,武汉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676号原告:王某某。原告:祝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肖某某。被告:武汉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立,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祝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肖某某、武汉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祝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祝某某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退回原告王某某、祝某某。审判员  李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