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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国文与邓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文,邓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972执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国文,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委托代理人:何庆,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滴,男,汉族,1989年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国文与被执行人邓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09100元、利息856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135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613元及执行费4685.21元,合计323699.2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双方当事人确认至2017年6月1日,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2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后,被执行人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元,余款70000元被执行人保证每月偿还1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二、申请执行人同意向法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按(2016)粤1972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款项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约束力,本案本次执行以双方和解解决,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自和解协议所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志康审判员  叶沛权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桂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