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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曾祥武与林伯成、黄晶晶、屈明英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武,林伯成,黄晶晶,屈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保78号申请人:曾祥武,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住津市市。被申请人:林伯成,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住津市市。被申请人:黄晶晶,女,1987年6月4日出生,住津市市。被申请人:屈明英,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临澧县。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曾祥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林伯成、黄晶晶、屈明英1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相应财产的保全申请。申请人曾祥武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祥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曾祥武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宋叔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昌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