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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凤伶、天津市东丽区山岭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凤伶,天津市东丽区山岭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5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凤伶,女,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山岭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张绍贵,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凤伶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山岭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3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凤伶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为山岭子村村民,因其所在村征地,按照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应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但至今未予缴纳。因村委会的相关职能由被申请人接替,故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未给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各项损失14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村民缴纳养老保险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两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凤伶的起诉,并无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凤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砚丽代理审判员  刘震岩代理审判员  赵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