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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廖勇军诉被告四川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勇军,四川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696号之一原告:廖勇军,男,生于1975年6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仁,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许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东,男,生于1982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勇军诉被告四川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勇军于2017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勇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勇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75元,由原告廖勇军负担。审判长  梁松柏审判员  刘 苍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