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田少辉与河北轴承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少辉,河北轴承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224号原告:田少辉,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晋州市。。被告:河北轴承厂,住所地晋州市向阳路。组织机构代码10780184-4。法定代表人:张军良,该厂厂长。原告田少辉与被告河北轴承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田少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少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田少辉负担。审判员 范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田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