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303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何之全与陈义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之全,陈义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531号原告:何之全,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光法,随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义佳,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何之全与被告陈义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何之全于2017年6月15日以与被告陈义佳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之全撤回对被告陈义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元,由原告何之全负担。审 判 长  张华明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冷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