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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423执252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3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冯某某将租赁房屋及房屋内装饰、经营设施交付王某某,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205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某某长期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公告送达了强制迁出公告,于2017年6月1日将房屋及房屋内设施交付于申请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3执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胡立伟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六���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