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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杜卓寻衅滋事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6刑申6号杜卓:你因寻衅滋事一案,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4年6月26日中午,原审被告人张业在派出所上班处理交通事故时和一方当事人原审被告人李三志、罗定发生争吵,并约架聚众斗殴,在斗殴中,张业一方斗殴人员袁伟右手被罗定砍伤。当日下午5时许,你与张业驾车到罗定的哥哥经营的诚信不锈钢门店寻找罗定索要医药费。正在守店的廖红怡(罗定的表弟,17岁)见你和张业以及随后赶来的袁伟一方亲属十余人来势汹汹,便欲关店离开,你和张业以及随之赶来的袁伟一方亲属十余人便上前对其进行殴打,你在殴打中踢了廖红怡一脚,随后,你和张业等人又强行将廖红怡挟持上车,由你驾车离开,在车上张业将砍刀架在廖红怡的脖子上,威逼廖红怡打电话给罗定索要医药费。约二十分钟左右,张业接到奇家岭派出所干警林虎电话,你和张业才将廖红怡放下车。你申诉称廖红怡不是“与本案无关的人员”,廖红怡到了派出所参与了闹事。经查,廖红怡既不是罗军交通纠纷的当事人,也不是聚众斗殴案件的组织者、参与者,只是罗军因交通纠纷在奇家岭派出所调处时,廖红怡曾经到过派出所门外,廖红怡与聚众斗殴无关,你认为廖红怡与本案有关的理由不能成立。你申诉称自己没有寻衅滋事而是劝架,经查,在诚信不锈钢门店,你是与张业一同去找罗军、罗定索要医药费的同案人,你参与殴打了廖红怡,也参与了挟持廖红怡上车,也是你开车驾车离开,在车上张业将砍刀架在廖红怡的脖子上威逼廖红怡打电话索要医药费时,你也没有制止,故你申诉称自己没有寻衅滋事的理由不能成立。虽然在诚信不锈钢门店袁伟一方的亲属欲用砍刀砍廖红怡时被你阻止,但你的行为只是防止寻衅滋事后果的恶化,属于量刑情节,故你劝架的申诉理由也不能成立。你申诉称自己的行为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不应再承担其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后与再追究刑事责任之间并不矛盾,故你认为受到了行政处罚后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你和张业等人为索要医药费持械随意殴打廖红怡,将廖红怡挟持上车,由你驾车逃离,张业在车上持刀对廖红怡进行威胁恐吓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你与张业的行为符合以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在对你进行量刑时,根据你在共同犯罪中的主观恶性、作用,对你定罪免予刑事处罚是正确的。综上所述,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立案再审的情形,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