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行审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城口县水务局与彭绵富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城口县水务局,彭绵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247号申请人:重庆市城口县水务局,地址: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禹田花园。法定代表人:施玉楼,局长。被申请人:彭绵富,男,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申请人重庆市城口县水务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城水罚字(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彭绵富于2016年8月22日,在城口县明通镇金六村老茶厂外河道内非法采掘砂石,未取得《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证》属非法采砂,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16年9月27日,城口县水务局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彭绵富作出城水罚字(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伍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水利局或者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城水罚字(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城口县水务局作出的城水罚字(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城口县水务局作出的城水罚字(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翔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代理审判员 周维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