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占德与陈咏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占德,陈咏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郭占德。被执行人陈咏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7)吉0104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吉0104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