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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魏甲敏与水中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甲敏,水中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787号原告:魏甲敏,男,生于1966年4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水中富,男,生于1967年1月12日,回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魏甲敏与被告水中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魏甲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甲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腾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