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魏甲敏与水中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甲敏,水中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787号原告:魏甲敏,男,生于1966年4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水中富,男,生于1967年1月12日,回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魏甲敏与被告水中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魏甲敏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甲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腾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