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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然勤与梁书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然勤,梁书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226号原告:王然勤,女,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玉,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丈夫。被告:梁书彩,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然勤诉被告梁书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然勤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然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然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然勤负担。审判员  吕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