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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龙淑萍与宁夏梅源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淑萍,宁夏梅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1673号原告:龙淑萍,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宁夏梅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孵化园。法定代表人:尉晓梅,该公司经理。原告龙淑萍与被告宁夏梅源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龙淑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淑萍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淑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龙淑萍负担。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月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