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龙淑萍与宁夏梅源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淑萍,宁夏梅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1673号原告:龙淑萍,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宁夏梅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孵化园。法定代表人:尉晓梅,该公司经理。原告龙淑萍与被告宁夏梅源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龙淑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淑萍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淑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龙淑萍负担。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月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