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程良央与李惠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良央,李惠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3民初1517号原告:程良央,女,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郑鹏飞(特别授权代理),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系原告程良央丈夫。被告:李惠其,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程良央与被告李惠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李惠其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0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宏中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程良央的委托代理人郑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惠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6月18日,被告李惠其向原告程良央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程良央借到人民币拾万元整月息按1.5%计息。2014年9月17日被告支付了利息20000元,余款至今未归还,遂成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惠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程良央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50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惠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宏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