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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刘某、孙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孙某,女,汉族,1929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3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21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1套,本院已进行了查封,暂不能变现;到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记录;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变现后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程士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