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广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现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499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广现,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林州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第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广现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芳旗出庭支持公诉,孙广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22日,郭向东诉被告王跃增、孙广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9)林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被告王跃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向东借款80000元;被告孙广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王跃增、孙广现未按时履行判决。经查孙广现的银行账户内有大量资金转入转出记录。王跃增于2017年3月11日因病死亡。2017年3月31日,孙广现履行了判决义务。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广现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移送执行书、申请执行书、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邮政储蓄银行流水、讯问笔录、受案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孙广现认罪、悔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广现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广现作为担保人,在主债务人死亡后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并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广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译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