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文科与邹晓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科,邹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2161号原告陈文科,男,汉族,1990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邹晓敏,女,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陈文科诉被告邹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陈文科以邹晓敏住所在重庆市南岸区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经查,邹晓敏户籍所在地的住所位于重庆市江津区,且无法确定邹晓敏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故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接受货币一方陈文科的所在地可确定为合同履行地。因陈文科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丰都县,故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经征求陈文科意见,本院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万延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