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崔丽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崔丽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4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法定代表人任立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完庆中、杨亚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丽苹,男,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诉被告崔丽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负担。审判员 庞 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