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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喻美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喻美艳,唐小飞,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住所地新余市北湖中路206号。法定代表人刘尚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喻美艳,女,1985年8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唐小飞,男,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李磊,男,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被执行人喻美艳、唐小飞、李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做出(2016)赣050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喻美艳、唐小飞、李磊支付案款214882.19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312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喻美艳、唐小飞、李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喻美艳、唐小飞、李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喻美艳、唐小飞、李磊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案款214882.19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3123.00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代理审判员  黎绍文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满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