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翟红军与楚朕卓、多永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红军,楚朕卓,多永超,河南腾越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78号原告:翟红军,男,汉族,1971年9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朕卓,男,汉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郑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多永超,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河南腾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办事处席庄村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高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红军与被告楚朕卓、多永超河南腾越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红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翟红军承担。审 判 长 刘 峰人民陪审员 吴 静人民陪审员 唐春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