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樊崇、南阳金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崇,南阳金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崇,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9日,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金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住所河南省镇平县雪枫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田卫华,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厚文,南阳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樊崇与被上诉人南阳金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4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樊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重争与被上诉人南阳金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的代表人田卫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厚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4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樊崇。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张 南审判员 李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方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