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033号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工业园区塘坊西四路。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剑南路西段11号。法定代表人:申志宇。本院审理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