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雪姣、沈晓丹等与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姣,沈晓丹,张立章,章玉清,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3行初98号原告陈雪姣,女,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沈晓丹,男,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张立章,男,汉族,1959年12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章玉清,女,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张立章、章玉清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立章、章玉清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冯振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静。委托代理人高佳。委托代理人安琪,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范少军。委托代理人李飚。委托代理人张洁蓉。原告陈雪姣、沈晓丹、张立章、章玉清要求被告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及不服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雪姣、沈晓丹、张立章、章玉清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姣、沈晓丹、张立章、章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雪姣、沈晓丹、张立章、章玉清负担。审 判 长 赵 晨审 判 员 王秀岩人民陪审员 徐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洪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