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国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国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615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刘秀远,系该联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彦军(特别授权),系该单位职工。被告:黄国城。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国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被告黄国城下落不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审判员 李 笑 都人民陪审员 张 必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远春(兼) 来自: